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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年度考评检管理办法  时间:2021-05-01  浏览次数:903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

服务机构年度考评检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机动车服务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鉴定评估队伍的健康发展,做好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取得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质并从事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按办法规定接受年检。
第三条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负责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年检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服务机构的年检基准日为每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申请年检的机构应在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向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报送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年检材料内容包括:
1
.年检书面申请。
2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机动车服务机构证书正、副本。
3
.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或合伙人简历及联系方式。
4
.提交包括评估业务开展情况、评估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变动等内容的年度工作报告。
5
.机动车鉴定评估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变动一览表。
6
.评估业绩一览表。
7
.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8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详细通讯地址。
9
.年检工作通知中要求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各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如实填报年检材料。
第六条 不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放弃年检,不予补办年检手续。
第七条 在审查年度中无评估项目的,保留一年机动车鉴定评估资质,限期整改。到期仍无评估项目的将予注销机动车鉴定评估资质。
第八条 年检结果将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年检不予通过:
1
.材料不齐备或经调查不符实的。
2
.出资人或合伙人及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或相关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
.出借、出卖评估机构执业的法律文书或证件的。
4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
5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未达标的。
6
.未按规定参加上年度年检的。

第十条会员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评估机构分为A-5A 五个等级,评定标准

1、    评估业务年终报告

2、    评估师人员变动情况

3、    无违规、无投诉记录

4、    积极参加协会等级

5、    使用协会监制报告及模板,并上传至协会网站备案接收社会监督。

交易公司分为A-5A 五个等级,评定标准

1、交易量

2、交易车评估率

3、投诉率

4、年终报告公司情况


第十一条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会员年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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