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注册证为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的重要证件,持证人应妥为保管,不得损毁,严禁涂改。如证件遗失,应立即向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报告并办理补证手续。
二、
本证件与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同时使用,方能执业。
三、
本证件注册有效期满后,应在30天内,向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申请继续注册。
四、
本证件自注册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办理继续注册的,评估师注册证不再有效。未经注册登记的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不得执业。
五、
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不得同时注册两家及两家以上的工作单位。
六、
持证人执业应该按有关规定出示交验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