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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8-07-06  浏览次数:478

河北省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涉及198个职业(工种)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冀价行费〔2018〕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行为,推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 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行为

(一)经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评价与认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按规定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

(二)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以及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三类(见附件 1)。

(三)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分为理论知识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技能评定和综合答辩费。

1、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报名费每人次 5 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按附件 2 收费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理论知识实行电子化考试的,每人每科加 30 元。

2、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费,高级考评员每人次 300 元,考评员每人次 240 元。

3、初次颁发鉴定考核合格证书不收取证书工本费,证书遗失补发每证 10 元。

二、加强预算管理

(一)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所收费用,严格按照成本测算的标准安排支出(见附件 4)。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应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中,按每鉴定考试一人次上缴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7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次 4 元)。

(三)按照“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原则,确定分配鉴定考核费用比例(见附件 3)。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鉴定考核机构履行职能需要,从核定的部门预算中予以核拨。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考(鉴定考核)培(培训)分离”原则,不得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申请人既培训又考核。培训机构必须将培训费、鉴定考核费等收费项目单项分列,不得混收。在收费场所公示鉴定考核职业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鉴定考核。如需增加新的职业,或需调整收费标准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动态调整、纳入、新设的职业,提出其分类和调整收费的建议,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核准后实施。

(三)各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要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所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对按“双证书”(指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收费仍按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冀价行费〔2013〕53 号、冀价行费〔2017〕6 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职业分类

2、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分类收费标准

3、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分配比例一览表

4、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支出标准一览表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2018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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