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司法局办公室
关于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
(2021年12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两江新区司法局、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处室,市司法鉴定中心,市司法鉴定协会:
为认真落实《全市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整改阶段实施方案》要求,扎实推进集中整改取得实效,市、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坚持问题导向,严字当头,通过清查核查、投诉举报、“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鉴定意见使用部门反馈等多渠道发现问题线索,严肃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司法鉴定执业行为。现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集中整改阶段,依法查处的12起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见附件)。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鉴定协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加强质量监管,加大行业惩处力度,切实规范执业秩序。要组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通过专题学习、警示教育,将通报精神传达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督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案明纪、引以为戒,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同时,针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暴露出的问题,要督促鉴定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职责,加强鉴定人的规范管理,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涉及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督促相关鉴定机构对其管理者以及所涉鉴定环节层层倒查责任,并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的内部处理。涉案的鉴定机构对相关管理人员及鉴定人的内部处理情况,于2021年12月27日前书面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和属地区县(自治县)司法局。
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附件: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附件
司法鉴定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1.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
严重不负责任违规鉴定案
【关键词】
客观真实鉴定 鉴定时机 严重不负责任 停业三个月
【案件情况】
经查明,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接受被鉴定人XXX委托进行伤残程度、后续治疗费评估、营养时限鉴定。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在审查受理本例鉴定委托事项时,明知本例鉴定事项的鉴定时机未到仍然违规实施鉴定;作出的本例司法鉴定意见书未客观、真实地记载鉴定过程和鉴定时间,司法鉴定意见书落款时间和机构负责人实际签发、鉴定时间不一致;文书分析说明部分引用伤残鉴定条款错误。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的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由此一方当事人对已提交法院的本例鉴定意见产生严重质疑致其多次向国家机关信访,一定程度上导致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对本例鉴定事项多次委托鉴定,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障。2021年8月4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重庆市奉节司法鉴定所责令停业三个月的处罚。
【案例评析】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鉴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客观、真实、准确地记录鉴定活动过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技术操作规范实施鉴定活动,实事求是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不应片面追求案件数量,而不考虑鉴定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这无法保障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信力,也必然导致出具的鉴定意见因违法违规鉴定而不被采信,不仅影响诉讼进程,也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违法违规终止鉴定案
【关键词】
无法定理由 违规终止鉴定 疏于管理 警告
【案件情况】
经查明,山东省XXX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XXX人民医院对患者XXX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审查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后受理了该委托。在鉴定实施过程中,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鉴定人何恬疏于监管,对鉴定人何恬提出的当事人XXX书写接受专家咨询意见的承诺书后方可出具鉴定意见书的行为未发现并予以纠正;对终止本例鉴定的理由和事实,未进行审核把关和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致使无法定理由作出终止鉴定的决定,影响了诉讼活动秩序,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由此产生了不良影响。2021年8月21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规定,给予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负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发现鉴定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执业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要加强对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对鉴定意见和鉴定程序的复核制度,终止鉴定必需符合法定情形,鉴定机构无法定理由作出终止鉴定,会影响诉讼活动和降低诉讼效率,同时会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人违规实施鉴定案
【关键词】
不具备技术条件 违规实施鉴定 警告
【案件情况】
经查明,贵州省XXX人民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伤者XXX阴茎勃起障碍伤残等级作重新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鉴定人戴浩霖和胡淑辉实施本例鉴定。戴浩霖和胡淑辉作为实施本例鉴定的鉴定人,虽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但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无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要求的性功能鉴定所需的仪器设备,不具备开展性功能鉴定的技术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实施本例鉴定,并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属于从事与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活动。2021年12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戴浩霖、胡淑辉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鉴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有些鉴定事项对鉴定机构应具备或者能够利用的仪器设备以及鉴定人的技术能力水平要求较高。如果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受限于机构技术条件或者个人能力水平,仍然不得受理实施鉴定。
4.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
超范围鉴定案
【关键词】
超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警告
【案件情况】
经查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重庆市科证所就“XXX伤残程度(智能减退)重新评定、后续医疗费(康复)重新评定、护理时限重新评定、护理依赖程度(6岁前和6岁后、护理人数)重新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重新评定”事项进行鉴定。本例鉴定事项中“伤残程度(智能减退)重新评定等”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同时查明,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无法医精神病鉴定业务范围。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实施本例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行为属于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活动。2021年12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鉴定机构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执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的审查,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鉴定事项,一律不得受理。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
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鉴定人
违反技术操作规范鉴定案
【关键词】
违反技术规范鉴定 影响诉讼 警告
【案件情况】
案件一:经查明,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受XXX委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在本例鉴定实施过程中,鉴定人李强和向健未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对伤者XXX进行检查测量。鉴定人余中彬作为鉴定意见复核人,对鉴定人向健、李强违反技术规范开展鉴定未提出复核意见。因本例鉴定事项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鉴定,一方当事人对本例鉴定意见产生严重质疑,致其多次向国家机关信访投诉,一定程度上导致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对本例鉴定事项多次委托鉴定,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2021年8月4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分别给予鉴定人李强、向健、余中彬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经查明,XXX法院委托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就伤者XXX伤残程度、续医费进行重新鉴定。在本例鉴定实施过程中,鉴定人胡宗学和张光地未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对伤者XXX进行检查测量。鉴定人张龙发作为鉴定意见复核人,对鉴定人胡宗学、张光地违反技术规范开展鉴定未提出复核意见。因本例鉴定事项未按照技术规范开展鉴定,XXX法院未采信本例鉴定意见,又再次委托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咨询,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诉讼效率。2021年8月4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分别给予鉴定人胡宗学、张光地、张龙发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司法鉴定是涉及诉讼的科学技术活动,有其科学性、客观性和规律性,必须遵循相应的执业规则,遵守鉴定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技术操作规范规定,是鉴定人执业的一项基本操守和重要义务,不能因疏忽而忽略应完成的法定程序。如果不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相关执业规则和技术操作规范,就难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因而会影响案件裁决的正确性。
6.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人
超时限鉴定系列案
【关键词】
超时限鉴定 影响诉讼效率 影响矛盾及时化解 警告
【案件情况】
案件一:经查明,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受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委托,就伤者XXX的伤残等级、续医费以及重庆XXX医院对XXX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鉴定人王凤、郑宇夫、戴宁、朱平实施本例鉴定。王凤、郑宇夫、朱平、戴宁作为本例鉴定的鉴定人,实际超出鉴定时限182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工作。2021年12月7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分别给予王凤、郑宇夫、朱平、戴宁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经查明,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受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委托,就重庆XXX医院对患者XXX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鉴定人王凤、郑宇夫、朱平、戴宁实施本例鉴定。王凤、郑宇夫、朱平、戴宁作为本例鉴定的鉴定人,实际超出鉴定时限36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工作。2021年12月3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分别给予王凤、郑宇夫、朱平、戴宁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经查明,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受XXX医院和患者XXX双方共同委托,就XXX医院对患者XXX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及XXX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作出受理决定并指派袁增琼、郑宇夫、朱平、戴宁实施本例鉴定。鉴定人袁增琼、郑宇夫、朱平、戴宁作为本例鉴定的鉴定人,实际超出鉴定时限31个工作日完成鉴定工作。2021年12月7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分别给予袁增琼、郑宇夫、朱平、戴宁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期限制度是诉讼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保障诉讼活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保障诉讼效率。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意见对司法审判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对诉讼进程具有重要影响。为保障诉讼效率,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鉴定时限作出明确要求,目的是为了避免鉴定周期无故延长,甚至出现“马拉松式”鉴定,拖延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鉴定时限规定要求及时出具鉴定意见,按时完成鉴定工作。
7.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违法违规鉴定系列案
【关键词】
违规接受个人委托 超范围鉴定 违规设点鉴定 警告
【案件情况】
案件一:经调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受山西省XXX法院委托,就山西省XXX医院对患者X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以及XXX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在本例鉴定实施过程中,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又接受患者XXX个人委托的与本例鉴定有关的性功能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将其作为评定XXX伤残等级的鉴定材料。2021年12月3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按照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规定,在诉讼活动中,需委托司法鉴定解决诉讼中专门性问题的,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二是直接由办案机关决定,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不能接受个人委托。如果鉴定机构接受个人委托鉴定,会影响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也会干扰办案机关办案活动的顺利进行。
案件二:经查明,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受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局委托,就犯罪嫌疑人XXX是否适合羁押进行鉴定。重庆市法学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XXX目前不适合羁押”。本例鉴定事项“XXX是否适合羁押”应属于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XXX是否适合羁押”实施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属于未按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活动。2021年12月2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鉴定机构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相关鉴定活动,是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基本要求,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进行执业,属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加强对委托鉴定事项的审查,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鉴定事项,一律不得受理。
案件三:经查明,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在重庆市永川区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家属区设立永川工作站,通过该站受理委托鉴定事项并实施鉴定活动。同时查明,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设立永川工作站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许可,属于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鉴定活动。2021年12月2日,重庆市司法局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鉴定机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鉴定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后方可开展鉴定活动。鉴定机构擅自违规设立接案点、鉴定站、工作室等开展鉴定活动,属于违规设立分支机构行为。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