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精神,依据《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章程》规定,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条 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合理收支和严格管理的原则,结合本会实际,
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会费的收支纳入本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进行管理,并单独核算,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会计人员。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经制度,坚持专人审批手续,加强民主理财和定期检查制度。
第六条 根据本会工作计划和会费来源,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度决算,经理事会审查通过。日常费用开支由会长审批。
第三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
(一)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五)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
第八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可每年交一次或一次性缴纳三年会费,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份或到期前三个月内缴纳。
(二)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会费的,经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缓交会费。第四季度为下一年度会费缴纳最终时间。
(三)新会员单位,经理事会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交纳会费,并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费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等开支;
(二)本会各机构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开展本会的宣传推广活动,推动社会组织事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六)开展调研、考察学习、对外交流合作等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社会社团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