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依法诚信执业,推动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鉴定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办法》《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服务机构年度考评年检管理办法》《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职业注册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定义和范围】 资信等级评估是指《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服务机构年度考评年检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河北省内的鉴定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原则及周期】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估工作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上半年入会的在五月份评审,下半年入会的在十月份评审,以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上一年度人员执业(经营状况、业绩和规范制度)等情况为依据。
第四条 【职责部门】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信等级评估、复核、异议审查处理、发布等工作。协会秘书处依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负责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鉴定人的资信信息收集、核实、上报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秘书处应配合专家委员会开展鉴定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估。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应当健全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库,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根据实际需要选取专家作为评估委员会或评估工作组成员,为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二章 评估等级及内容
第六条 【评估等级】 资信等级反映鉴定评估机构的业务能力和水平,评估机构资信等级分为5A、4A、3A、2A、1A五个等级。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估指标包含企业资质,人才队伍建设、执业场所、检测车间、仪器设备、业务情况等,总分为120分。分值为8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良,予以升级。分值在60分至80分以下为合格,保持原有级别不变。分值在60份以下,酌情给予降级。
第七条 【基础指标】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总分为11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照规定行业标准出具报告;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执行机动车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五)接受机动车鉴定评估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业人员公示情况;
(八)党建情况;
(九)其他情况。
第八条 【加分指标】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总分为10分,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机动车鉴定机构获得奖励情况;
(三)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四)其他情况。
第九条 【评分规则】 机动车鉴定机构出现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分别扣分。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扣分项的,以最高分值扣分;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加分项的,以最高分值加分。
第十条 【直接评定或降级评定】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信等级直接确定为无级别或降级处理:
(一)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构成单位违规的,或评估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在实施鉴定过程中构成违规的;
(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机动车鉴定评估行政部门处以停止从事机动车鉴定业务行政处罚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业备案及委托业务的。
(五)报送的鉴定评估材料经查实有虚假内容或瞒报的;
(六)拒不履行行业监管及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
(七)未参加资信等级评估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等规定情形的。
(九)其它情况
第十一条 【不予评定情形】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予评定资信等级:
(一)备案登记未满一年的;
(二)超过一年未开展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的;
(三)存在其他不适合开展资信等级评估工作情形的。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步骤】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资信等级评估工作分为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自查自评、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公示三个步骤进行,评估内容和分值按照《机动车鉴定机构资信等级评审量化表》执行。
第十五条 【自查自评】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业发展实际,统筹安排机动车鉴定机构资信等级评估工作,组织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开展资信等级评估自查自评。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的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评估指标,在每年5月(上半年考评机构)或10月底(下半年考评机构)前完成对本机构资信状况的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自评)及与评估指标有关的全部证明材料报送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初评】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秘书处应当在收到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提交的自查自评材料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确定的评估指标,对属地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的资信状况进行整理并分类,并于每年6月底、11月底前将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
第十七条 【复查及综合评估】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委员会专家,对鉴定评估机构初评情况进行复查及综合评估,了解涉及鉴定评估机构相关情况及执业信息数据,综合确定鉴定评估机构相应的资信等级。
第十八条 【公示】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完成复查及综合评估并确定评估等级后,协会于每年12月底前对评估结果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对不予评定资信等级的机构,也应当一并公示,并注明暂不予评定的原因。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公示复核的,由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专家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