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
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费、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 会费管理
(一)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主管单位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 本协会按照规定在收取会费时,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 会费标准
(一)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年收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不少于50000元;
副会长单位不少于2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不少于5000元;
理事单位不少于3000元;
会员单位不少于1000元(二手车交易公司);
当年7月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的50%交纳;
事业单位会费减半;
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二)对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给予缓交或适当减免。
三、会费交纳时间
(一) 会费按年度交纳。
(二)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按机动车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有效年限交纳。
(三)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四)新批准的会员单位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四、会费交纳方法
(一)会费由会员单位直接向协会常设机构财务部门交纳。
(二)在协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交纳会费。
五、 附则
(一)本办法于2016年9月5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