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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收费标准与办法(新)  时间:2021-04-28  浏览次数:2904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

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依据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收费、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如下:

一、 会费管理

(一) 本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主管单位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 本协会按照规定在收取会费时,给会员开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二、 会费标准

(一)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年收费标准为:

会长单位不少于50000元;

副会长单位不少于20000元;

常务理事单位不少于5000元;

理事单位不少于3000元;

会员单位不少于1000元(二手车交易公司);

当年71日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年会费的50%交纳;

事业单位会费减半;

个人会员暂不收取会费。

(二)对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单位,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给予缓交或适当减免。

三、会费交纳时间

(一) 会费按年度交纳。

()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按机动车服务机构登记证书有效年限交纳。

(三)会员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四)新批准的会员单位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会费。

四、会费交纳方法

(一)会费由会员单位直接向协会常设机构财务部门交纳。

(二)在协会有多重职务的会员单位按最高职务交纳会费。

五、 附则

(一)本办法于201695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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