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司法厅
关于注销“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
和鉴定人的公告
(2021年6月1日)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依法做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8]16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对我省“四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整改工作的通知》(冀司办[2019]19号)要求,自2021年6月1日起,我厅对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和环境损害鉴定以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四类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停止登记管理工作,现具体公告如下:
一、注销“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机构行政章、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财务专用章等涉及司法鉴定的印章同时收回(名单详见附件1)。
二、注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及相应鉴定人的鉴定业务(名单详见附件2)。
三、符合前述两项情况,因办理重大案件且经委托办案机关书面说明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延期至2021年8月1日注销,在此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四类外”案件的委托(名单详见附件3)。
特此公告。
附件:1.注销“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单
2.注销登记管理“四类内”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四类外”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人名单
3.延期至2021年8月1日注销“四类外"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