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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机动车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及工作职责  时间:2021-09-16  浏览次数:1339
受理范围
一、本机动车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我省辖区内机动车行业相关矛盾纠纷。
二、本机动车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可主动调解,但当事人明确表示异议的除外。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机动车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1.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已向公安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理的;

3.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工作职责
依法开展机动车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二、聘任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告制定本机动车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四、管理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书、业务档案;
五、接受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机动车鉴定评估协会的工作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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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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